一起标的额逾三亿元的股权代持纠纷,因一份“阴阳代理协议”引发连环诉讼,将委托人与法律代理机构同时拖入泥潭。这并非孤例,近年来,因代理关系引发的纠纷调解与诉讼呈现复杂化趋势,值得深入剖析。

案件始于2019年。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委托一家知名律所代理其与另一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约定风险代理,前期费用五十万元,胜诉后按标的额百分之八提成。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律所指派合伙人张某及助理律师王某承办。案件一审胜诉,但对方上诉。就在二审开庭前,李某发现承办律师王某同时为对方公司的关联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且该关联企业正是二审阶段对方提交新证据的来源方。李某当即要求解除委托并拒付风险提成,律所则主张已完成主要代理工作,要求按约支付一千二百万元风险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律所率先起诉李某追索代理费,李某随即反诉律所违反忠实义务,要求退还已付费用并赔偿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再审判决。
最高法再审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受合同法调整,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忠实义务有更高要求。承办律师在代理期间为对方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虽非同一案件直接对立,但已构成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关于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规定精神,亦违背委托合同赖以存续的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律所主张的风险代理费中,对应二审阶段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因律所过错导致委托目的未能完全实现,已收取的前期费用应部分返还。判决结果在律师行业引发广泛讨论,亦为委托人在代理纠纷中如何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参照。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代理关系中的忠实义务边界如何划定?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风险代理费用的计付条件在代理人存在过错时如何调整?从实务视角看,委托人主张代理机构违约或侵权,通常面临举证难、损失量化难、行业保护壁垒三重障碍。而代理机构追索费用时,亦可能因服务瑕疵面临费用被酌减的风险。调解在此类纠纷中具有独特价值,既可避免双方因诉讼进一步对立,也能在保密前提下快速修复信任关系,尤其适合涉及长期合作或商业秘密的案件。
从行业启示角度观察,代理关系本质上是高度信任的委托关系,而非简单的商业服务合同。无论是律师还是委托人,均应在缔约阶段明确代理权限、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费用调整触发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委托人而言,关注承办人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代理工作是否留有书面记录、关键节点是否及时沟通,是防范纠纷的实务要点。对于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冲突检索系统与内部风控流程,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维护职业声誉的底线。
当代理人成为“对手”,官司的胜负往往在委托之初便已埋下伏笔。唯有回归信任与规则并重的轨道,代理关系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