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能否认定工伤,一直是劳动争议领域颇具争议的话题。当一名法务在履职过程中被外来人员暴力伤害,社保部门以“非因工作原因”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法院两审均支持社保部门立场,案件似乎已成定局——此时,再审申请还能撬动什么?
一、从一起法务人身损害案说起
2022年,某大型商贸公司法务主管周某在公司办公区接待一名因合同纠纷前来交涉的外部人员。交涉过程中,该人员情绪失控,突然持随身携带的凶器将周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周某随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周某所受伤害系第三人暴力侵害所致,与其法务工作本身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周某委托北京某知名劳动法专业律所申请再审。代理律师没有重复前审“是否因工作原因”的常规论证路径,而是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上。律师通过调取公司门禁记录、会客登记表、邮件往来及周某当日的工作安排,还原出一条完整的事实链:周某当日接待该人员,正是受公司指派处理该合同纠纷的后续沟通事宜,其履职行为与遭受暴力之间具有直接关联。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前审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工作原因”的认定不应窄化为“直接业务行为”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实践中,部分社保部门和法院倾向于将“履行工作职责”限缩解释为职工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行为,而将履职过程中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外。这种理解忽略了法务工作的特殊性——法务人员的核心职责就是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其工作性质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与利益对立方进行直接接触。在这种职业场景下,来自对方的情绪对抗甚至暴力行为,恰恰是履职行为所引发的典型风险,而非与工作无关的偶发事件。

从工伤认定的制度逻辑看,“工作原因”的判断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只要职工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联,就应认定工伤,而不要求履职行为是伤害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再审法院正是回到了这一标准,才纠正了前审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三、法务人群的工伤保障盲区值得关注
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个更广泛的现实:企业法务、合规人员、风控人员在履职中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长期处于工伤保障讨论的边缘地带。与生产一线工人不同,法务人员的“工作场所”常常延伸到谈判桌、接待室乃至法庭之外,其面临的冲突形态也更为复杂——从言语威胁到人身攻击,从恶意投诉到报复性伤害,这些风险与法务人员的履职行为高度绑定,却往往因为“不是直接业务行为”而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应当建立法务人员履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高风险接待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同时为法务人员投保补充商业保险,形成“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的双层保障。对于法务人员自身而言,在履职过程中注意留存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伤害事件,能够为工伤认定提供完整的事实支撑。
四、再审程序在工伤争议中的独特价值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往往面临“程序已穷尽”的困境。但再审程序并非简单的“第三审”,其核心功能在于纠正生效裁判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本案的启示在于,当再审申请能够精准锁定原审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偏差,并辅以扎实的事实证据链,就有可能推动法院对争议条款作出更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工伤认定案件的再审申请,重点不在于重复强调伤害的严重性,而在于论证原审对“工作原因”“履职行为”等核心法律概念的认定是否偏离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宗旨。这种法律适用层面的论证,往往比事实层面的争辩更具说服力。
每一起工伤认定争议的背后,都是一个劳动者实实在在的伤痛与生计。当法务人员在履职中受到伤害,法律应当给予的,不是将其推入“自我冒险”的冷漠逻辑,而是通过准确的因果关系认定,让工伤保险制度回归其分散职业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本源。再审程序的价值,正在于为这种回归提供最后呢的司法救济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