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调解结案往往被视为"双赢"的理想路径,但当调解协议存在重大瑕疵时,律师能否抓住再审机会实现逆转,考验的不仅是专业功底,更是对诉讼策略的精准把握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刊载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为这一命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

该案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与女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调解书生效后,男方委托某知名律所代理,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代理律师调取庭审录音发现,一审法官在调解时曾对男方表示"不签调解书就判决你净身出户",该表述虽未直接构成胁迫,但已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强制。再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调解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调解中未经明确析产即整体处分,损害了男方父母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但需向女方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调解自愿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如何把握?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司法实践中,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启动再审的难度极高,多数申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本案律师的胜诉关键,在于将"自愿"这一主观状态转化为可验证的客观证据——庭审录音中法官的不当表述,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质性干预。这提示律师同行,在代理调解案件时,应完整保留调解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对法官的释明边界保持敏感。
更深层的实务启示在于,婚姻家事调解中普遍存在"以判压调"的现象。部分法官为提高结案率,会以不利判决结果暗示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这种做法虽不必然构成程序违法,但律师若能证明该压力已超出合理释明范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再审程序便有启动空间。本案中,代理律师还巧妙运用了共有权保护这一实体法视角,将程序瑕疵与实体权利损害相结合,增强了再审申请的说服力。
对于关注该领域的公众而言,这起案件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调解书并非"一签定终身",当调解过程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时,法律仍提供了救济通道。但权利的实现高度依赖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证据固定能力。从行业趋势看,2023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开始推行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这为律师审查调解自愿性提供了更充分的材料基础。
婚姻家事纠纷的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情感、利益、伦理多重维度下的艰难抉择。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促成调解,更在于确保调解结果经得起法律检验。当调解程序被不当干预时,敢于并善于启动再审,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这起再审改判案的意义,正在于重申了一个基本法理:任何纠纷解决方式,都必须以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前提。程序正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可触摸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