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形并不罕见。有的是觉得补偿标准低了,有的是发现周边邻居拿得更多,还有的是签完才意识到自己吃了大亏。问题是,白纸黑字签下的协议,究竟能不能推翻?这不仅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拆迁律师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值得深思的答案。
案件发生在中部某省会城市。2019年,该市启动旧城改造项目,某商贸公司名下的一处商业用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与商贸公司经过数轮协商,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补偿款共计一千二百余万元。协议签订后,征收方按约支付了款项,商贸公司也腾空了房屋。但是半年后,商贸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评估时未将房屋地下室的商业使用面积计入补偿范围,请求撤销协议并重新评估补偿。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评估报告已送达且商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协议合法有效。案件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评估报告确实遗漏了地下室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而征收方在协商过程中明知该情况却未在评估中予以体现,属于对补偿构成要件的重大误解。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要求征收方就遗漏面积部分补充补偿。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在于标的额有多高,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效力边界的厘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能否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征收补偿协议中能否适用,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给出的裁判逻辑是:征收补偿协议虽然带有行政协议属性,但其本质仍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一般规定。关键在于,征收方作为掌握评估信息和专业能力的一方,负有如实披露补偿构成要件的义务。如果征收方利用信息优势,在评估中故意或过失遗漏应当补偿的项目,致使被征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就构成重大误解,被征收人有权请求撤销。
这一裁判要旨对拆迁律师的实务工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过去不少律师在代理被征收人时,往往将精力集中在协议签订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忽视了在协议签订前对评估报告的实质性审查。说实在的,评估报告是补偿协议的核心依据,评估项目是否完整、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时点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补偿协议的公平性。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鉴定,这是最直接的救济途径。但如果征收方刻意隐瞒或遗漏,导致被征收人未能及时发现,协议签订后仍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对征收方而言,这起案件同样是一记警钟。征收补偿不是“一签了之”的买卖,征收方在协商过程中负有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结果的送达,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留痕并可追溯。试图通过信息不对称压低补偿成本,不仅面临协议被撤销的风险,还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最终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折射出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深层问题。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一直是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逐步确立了“行政性优先、合同性补充”的审查思路——即在协议订立程序、主体资格等行政性事项上,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在意思表示真实性、对价公平性等合同性事项上,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一思路既维护了征收补偿的公共利益属性,也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渠道。
对于关注工程建筑领域的读者而言,这起案件还有一层特殊意义。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往往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地下空间利用价值等复杂项目,评估难度远高于住宅。工程建筑企业在面临征收时,应当提前做好资产清点、经营资料保存和评估机构沟通,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评估复核程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丧失应有的补偿权益。
回到最初的问题:拆迁补偿协议签了字,还能反悔吗?答案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但这个“特定条件”的证明门槛并不低,需要被征收人能够证明征收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与其事后费力推翻,不如事前审慎审查。拆迁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诉讼代理中,更体现在协议签订前的风险识别和程序把关中。一份经得起推敲的补偿协议,既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尊重,也是征收方依法行政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