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以某工伤律师被商标抢注并遭200万索赔的真实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规制在律师个人品牌保护中的适用,结合行政无效宣告与民事抗辩双轨策略,为专业服务者应对商标抢注提供实务参考。

一名专办工伤案件的律师,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自己使用多年的名号,被一家公司注册成了商标,对方索赔200万元呗。这不是影视剧本,而是近年来法律圈内屡屡引发讨论的真实纠纷类型。当专业服务者的个人品牌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律师该如何反击?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与“不良影响”条款,又能提供多大的防御空间?


商标抢注围猎工伤律师:一场200万索赔的胜诉背后

某省一位执业十余年的工伤律师,长期以“某某工伤维权”作为个人标识开展业务,在当地工伤职工群体中积累了较高认知度。2022年,一家与其并无业务往来的咨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包含该律师姓名及“工伤维权”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服务类别上。2023年,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其继续使用相关标识构成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注册人能否禁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标识?律师代理此案后,采取了“行政无效宣告+民事侵权抗辩”的双轨策略。在行政程序中,主张涉案商标损害了律师的在先姓名权及在先使用权益,且注册人明知该标识已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仍恶意抢注,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民事程序中,重点论证被诉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情形——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律师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注册人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律师自2015年起持续使用涉案标识开展法律服务,有大量委托合同、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及客户证言佐证。而咨询公司注册后并未实际开展工伤法律服务业务,其法定代表人曾在沟通中提及“付费即可转让商标”。法院认定,咨询公司明知该律师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仍以索赔为目的注册商标,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最终判决驳回咨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商标注册不能成为胁迫在先使用人的工具。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也宣告该商标无效。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法律服务行业商标抢注的一个特殊面向:工伤律师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往往在特定区域内具有远超普通商事律师的公众认知度,这种认知度容易被投机者盯上。与一般商标抢注不同,针对律师个人品牌的抢注不仅涉及财产利益,更关乎执业者的人格标识与职业声誉。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两个裁判逻辑:其一,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不以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考察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其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制止权利滥用的直接依据,即使不宣告商标无效,也可在民事案件中否定其请求权基础。


对工程建筑领域的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供了三点实务参考。第一,专业服务者在日常执业中应注重留存使用证据,包括委托合同、收费凭证、宣传记录、媒体报道等,形成完整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证据链。第二,遭遇商标抢注诉讼时,不必局限于民事抗辩,同步启动行政无效宣告程序往往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两程序中的证据可以相互支撑。第三,在商标注册环节,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主动将自身姓名、品牌标识在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布局,尤其对于以个人品牌为主要获客渠道的律师而言,这项投入的性价比远超事后诉讼。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保护识别来源、鼓励诚信经营,而非为投机者提供勒索工具。当工伤律师这样扎根一线、服务弱势群体的法律工作者成为商标围猎的对象,司法裁判的态度具有风向标意义。此案判决传递的信号清晰: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恶意抢注者的索赔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对于每天与工伤职工打交道的律师来说,这份判决或许比任何宣传都更能说明——法律,终究站在诚信者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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