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争议,向来是建筑企业最头疼的难题呢。当建设单位以审计结论为由,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往往寄望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试图推翻行政机关的审计决定。但是,出庭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究竟能走多远?是仅就程序问题泛泛而谈,还是能深入实体争议一探到底?一起由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例,或许能给出答案。
该案中,某大型施工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了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比施工单位的报送金额少了近四千万元,理由是部分工程量计算有误、材料单价偏高。建设单位据此拒绝支付差额。施工单位不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审核结论并重新核定工程造价。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财政部门的结算审核行为是否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能否对工程造价这一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实体审查?出庭律师在复议程序中如何有效突破“程序审”的局限,推动“实体审”的深入?
代理该案的出庭律师团队来自国内一家在建设工程领域享有盛誉的律所。他们在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提交复议申请,而是先对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现场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上千页资料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律师发现,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部分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仅凭图纸计算,未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对材料单价的认定,则直接套用了信息价,忽略了合同约定的“认质认价”条款。这些实体错误,正是复议请求的着力点。
复议机关受理后,被申请人财政部门辩称,结算审核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即便可复议,复议机关也应尊重专业技术判断,不宜过度干预。出庭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外部效力,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同时,律师提交了详细的造价对比分析表,逐项指出审核结论在工程量计算和材料定价上的具体偏差,并申请复议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财政部门在材料单价认定上未尊重合同约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撤销了原审核结论中关于材料价差的部分,责令重新核定。这一结果虽未完全推翻审核结论,但为施工单位挽回了近千万元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财政评审行为可复议、可实体审查的裁判规则。
此案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对施工企业而言,面对行政审计结论,不应被动接受,而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尤其是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将技术争议转化为法律争议,在复议程序中争取实体权益。对出庭律师而言,行政复议并非“走过场”,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战场。关键在于能否精准锁定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并用扎实的证据和法律论证说服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而言,此案也敲响了警钟:财政评审不能脱离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更深层地看,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其制度价值正在于将专业性问题纳入法律框架下审视。出庭律师的“一探到底”,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要求,更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在工程建筑领域,这一点格外关键——每一个项目的背后,都牵动着上下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从程序到实体,从形式到实质,出庭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每一次深入探究,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敢于并善于在行政救济中“一探到底”,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坚实的保障,行政权力也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得更加规范。这或许就是本案带给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