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建设工程领域因实际施工人越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引发的纠纷调解案例为切入,剖析建工纠纷中“找附近律师”与“找对专业律师”之间的现实落差,结合《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则,揭示工程造价鉴定与优先受偿权行使中的实务要点,并提出调解前置与专业律师介入的可行路径,旨在为建工企业法务与同行提供参考。
【正文】
一场持续两年多的工程款纠纷,最终在一间临时借用的社区调解室里画上句号。双方没有走进法院大门,却各自请来了造价师、项目经理和律师,围着一张长桌把三千多万元的争议拆解成十二项可量化的费用明细。这样的场景,正在越来越多的城市调解中心上演。当工程款、工期、质量、签证单交织成一张难以理清的网,当事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附近有没有律师”,而真正决定调解走向的,却是律师是否懂这个行业。
建工纠纷的复杂性,首先呢来自合同链条的层层嵌套。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法律关系像俄罗斯套娃一样层层包裹。一旦资金链绷紧,处于末端的实际施工人最容易成为受害者。2023年某省高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带着三十多名工人完成了某商业综合体的主体结构施工,却因总包方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争议被拖欠工程款一千八百余万元。张某最初在工地附近找了一位律师,起诉状递到法院后才发现被告主体选择错误,白白耽误了三个月。后来更换的建工专业律师重新梳理合同与签证资料,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同步申请造价鉴定,案件才真正进入实质审理轨道。

这起案例的核心争议点颇具代表性: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条规则看似清晰,实务中却充满变数。发包人是否“欠付”、欠付多少,往往取决于总包合同结算是否完成,而结算本身又可能因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签证争议陷入僵局。上述案例中,发包人抗辩称已向总包方超付工程款,专业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证明其中一笔两千万元的转账实为另一项目的往来款,与本案无关,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优先受偿权是建工律师手中的另一张关键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期限、起算点和范围均有严格限制。实务中,不少施工企业因错过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而丧失这一权利。前述案例中,专业律师在起诉同时即申请对案涉商业综合体部分楼层进行查封,并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调解阶段又以此为筹码推动发包人加快结算。调解协议最终约定发包人分三期支付一千六百万元,首期款项在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到账,余款以房产折抵,既缓解了发包人的现金流压力,也保障了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
从这起案例可以提炼出几点实务启示。其一,建工纠纷的解决高度依赖证据的完整性与专业性,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付款凭证往往比合同本身更能决定胜负,非专业律师容易在证据筛选上失焦。其二,调解并非“和稀泥”,而是建立在清晰法律判断基础上的利益博弈。没有造价鉴定和优先受偿权作为后盾,调解桌上的让步很可能变成单方失血。其三,选择律师时,“附近”只是地理概念,“专业”才是法律概念。建工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工期鉴定、工程质量等多学科知识,一名熟悉FIDIC条款、懂定额计价、能看懂施工图纸的律师,与一名仅熟悉一般合同纠纷的律师,给当事人带来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对建工企业而言,与其在纠纷爆发后四处寻找“附近律师”,不如在项目启动阶段就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合同评审、签证管理、付款节点设置、分包商资信调查,这些前端工作每投入一分,后端纠纷就少十分。对律师同行而言,建工领域没有捷径,唯有沉入工地、读懂定额、跟进判例,才能在调解与诉讼中真正为当事人创造价值。纠纷调解的本质,不是让双方各退一步,而是让法律规则在具体交易中落地,让每一笔工程款都有据可依,让每一名建设者的劳动都不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