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以某科技公司高管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为切入点,梳理了公司法务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时的办案逻辑与抗辩策略。文章围绕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展开,结合类案检索与庭审实录,分析了企业责任与个人行为、形式合规与实质履行的区分标准,并提炼出高危区域管理、员工心理干预、证据前置固定等实务启示。

2023年秋,某科技公司副总裁张某在加班至深夜后,从公司所在写字楼顶层天台坠亡。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排除他杀,但张某家属认为,公司长期安排超负荷工作、未对高危区域进行封闭管理,且事发前张某曾向直属领导发送过情绪崩溃的微信消息,公司却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公司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80余万元。这起案件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的,并非天价索赔本身,而是它触及了一个长期被企业法务忽视的命题:公司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究竟止于何处。


笔者所在的商事争议解决团队代理了被告科技公司一方。接手案件后,我们第一点面临的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梳理的困境。张某家属主张的“长期超负荷工作”需要量化证明,而公司考勤系统显示其近三个月日均工时约9.6小时,未超过法定上限;家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确实在事发前两小时向领导发送了“撑不住了”的消息,但领导回复的是“早点休息,明天再说”。这条回复成为庭审中双方激辩的焦点:它究竟构成“已知晓危险信号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过错证据,还是仅属于正常的工作沟通?


案件审理中,法院调取了写字楼物业的巡查记录和天台门禁数据。关键事实浮出水面:事发天台的门禁长期损坏,物业仅张贴了“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告示,但未实际锁闭。张某当日系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天台,该通道按规定应保持常闭状态,却因闭门器故障处于虚掩。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以“实质有效”为标准,而非“形式合规”。这一认定,将物业公司拖入了责任比例的分担之中。


公司法人身损害办案手记:从一起高管坠亡案看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真正让案件走向发生转折的,是我们对“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框架的重新梳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该义务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弹性。我们检索了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相关判例,发现裁判逻辑正从“结果归责”向“过错与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演进。在2024年某省高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应结合场所性质、风险等级、防控成本及受益范围综合认定,不能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义务。


基于此,我们为科技公司构建了三层抗辩:其一,公司办公区域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其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范围;其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公司高管,对自身行为及天台危险性的认知能力高于普通员工,其自主进入非工作区域的行为超出了公司合理预见范围;其三,公司已通过员工手册、安全培训等方式履行了基本提示义务,微信沟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信号”。同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近两年的心理健康讲座记录、EAP员工帮助计划实施报告,证明公司并非漠视员工身心状态。


2025年初,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门禁管理失职承担15%的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在裁判说理中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即“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泛化为对员工一切自主行为的无限兜底”,但同时指出,若企业已明确知悉员工存在极端情绪风险,则义务标准将显著提高。这一判决结果在业内被评价为“划清了企业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也有法务同行撰文商榷,认为15%的物业责任比例仍显保守。


复盘此案,有几点办案心得值得记录。第一,事实梳理阶段必须区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张某的离世令人痛心,公司内部也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制度整改,但法庭上需要呈现的是法律事实的因果链条,而非情感叙事。第二,类案检索不是走过场。本案中,我们通过检索发现“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尽到义务”已成为多地法院的共识性裁判规则,这一规则反向适用于物业公司,同时也为我们论证科技公司“无作为义务”提供了逻辑支撑。第三,证据固定要前置。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封存了考勤数据、门禁日志和内部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在后续诉讼中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


对企业法务而言,此案提示的风险点更为具体:办公场所的高危区域管理不能依赖“君子协定”,物理防护与制度约束必须双轨并行;员工心理健康关怀应从“福利选项”升级为“合规动作”,尤其对高压岗位,建立异常情绪识别与干预机制,既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也是企业免责的重要抗辩基础。而对于律师同行,人身损害案件的代理正从传统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向职场安全、平台责任等新型场景延伸,法律适用上的交叉与空白,恰恰是专业价值的生长空间。


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必须在悲剧之后给出责任的刻度。这起案件没有真正的赢家,但它让一个模糊的边界变得清晰: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不能缺位,也不应越位。在个案中寻求公平,在类案中沉淀规则,或许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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