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在办公桌前倒下的那个下午,手里还攥着第二天开庭的案卷啦。这位执业十二年的专职律师,在连续加班三周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去世。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他的社保缴费记录里,工伤保险一栏始终是空白。
这并非个例。近三年来,法律圈内关于专职律师能否认定工伤的讨论持续升温。从2023年北京某律所合伙人猝死案,到2024年深圳青年律师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再到2025年杭州律师在法院阅卷时摔伤,每一起事件都在叩问同一个问题: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身份的模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专职律师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律所与律师之间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这种特殊的执业管理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被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2024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将这一争议推向了新高度。
该案中,某知名律所专职律师王某在代理案件赴外地调查取证期间,因乘坐的网约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颈椎严重受伤。律所为其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但拒绝申报工伤。王某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律所之间系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律所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维持了不予认定决定。二审阶段,代理律师调取了王某的执业证申请材料、律所出具的聘用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以及律所内部考勤记录,主张王某在经济上依附于律所,在人格上受律所管理,在组织上属于律所成员,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2025年初,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份判决的突破性在于,法院没有拘泥于《律师法》对执业管理关系的表述,而是运用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标准。判决书指出,王某的执业活动以律所名义进行,收入主要来源于律所分配的案件提成,且接受律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这一认定路径,为此后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但是,个案突破并不等于制度性解决。目前,各地人社部门和法院对律师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统一。有的地区坚持形式审查,只要律所与律师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便一概不予认定;有的地区则开始转向实质审查,综合考量管理强度、收入结构、业务归属等因素。这种地域差异,让律师群体在遭遇职业伤害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提成制薪酬模式,使得律所缺乏为律师缴纳工伤保险的动力。按照现行费率,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对于人员流动频繁、收入波动较大的律所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固定支出。不少律所选择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和标准远不及工伤保险,且无法覆盖职业病、上下班途中事故等法定情形。

从行业长远发展看,将专职律师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不仅是对律师职业风险的合理分散,更是对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律师的工作强度和心理压力长期处于高位,职业伤害风险不容忽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研究,明确专职律师工伤保险的参保路径和缴费方式。在制度尚未统一之前,律所应当主动为律师投保足额的商业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职业伤害的保障条款。
李律师的家属最终拿到了律所的商业保险赔付,但金额仅为工伤保险标准的三分之一。那本未竟的案卷,成了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一个注脚。律师为他人争取权利,自身的权利保障却悬而未决,这或许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共同面对的一道必答题。当每一位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时,他们身后的那张安全网,理应织得更密、更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