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素来被视为高门槛、高收入的代名词,但当执业律师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爆发劳动争议时,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便暴露无遗啦。过去三年,从北上广深到省会城市,律师起诉律所索要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标的额从数万元攀升至数百万元,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提成款性质、合伙人除名后的权益保障等核心问题上。这类案件不仅关乎个体律师的切身利益,更触及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与劳动法体系之间的深层张力。
北京某知名商事律师事务所与前合伙人律师李某的仲裁案,便是这一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样本。李某于2016年以授薪律师身份入职该所,2019年晋升为二级合伙人,年薪结构为“基础工资+绩效奖金+案件提成”。2023年初,该所因内部管理调整,以“合伙人会议决议”为由将李某除名,停发其全部薪酬及未结算提成款,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万元。李某随即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结提成款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法律争议点展开激烈交锋。其一,李某作为合伙人,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律所方援引《律师法》及合伙协议,主张合伙人系律所所有者而非劳动者,双方系平等民事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李某代理人则指出,李某虽具合伙人身份,但实际从事具体法律事务、接受律所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基础工资,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身份上的合伙人属性不能否定用工其实的从属性。
其二,提成款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律所方认为提成系利润分配,属于合伙分红性质,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提成款系依据其个人承办案件收入按固定比例计算,无需承担律所经营亏损,与合伙利润分红的本质特征不符,更接近计件工资或绩效工资的劳动报酬属性,应纳入劳动报酬范畴予以保护。
其三,合伙人除名决议能否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仲裁裁决认定,合伙人会议决议仅能产生合伙法上的身份变动效果,不能替代劳动法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律所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亦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法定过失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裁决律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结提成款及年休假工资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律所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裁决的核心认定。
此案的裁决逻辑对律师行业具有多重警示。合伙制律所长期依赖“合伙人自治”的管理惯性,将合伙人律师视为纯粹的合作者而非劳动者,但司法实践正在穿透身份形式、聚焦用工实质。只要律所对律师实施考勤、考核、薪酬发放等管理行为,即便存在合伙人身份,劳动关系依然可能被认定成立。这意味着律所在设计薪酬结构、制定合伙协议、处理合伙人退出时,必须同步考虑劳动法合规要求,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律师劳动争议频发的根源在于行业管理制度与劳动法体系的衔接缺位。律师法及行业规范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着墨较多,但对具备合伙人身份的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指引。实践中,大量律所对授薪律师、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采用混合管理模式,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便成为裁判难点。建议律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机制、薪酬结算规则及争议解决方式,同时为执业律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应是劳动法治的践行者。当律所与律师对簿公堂,受损的不仅是双方的利益,更是行业公信力。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不断扩展、灵活用工形态持续演进的背景下,律所需要重新审视内部的用工合规体系,将劳动法思维嵌入合伙人管理与薪酬分配的全流程。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律师行业治理迈向更规范、更透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