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某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被指“违规收费、误导当事人”的短视频,在社交媒体发酵三天后,播放量突破千万呗。视频发布者是被该律师代理案件败诉的当事人,夹杂着对案件结果的不满与对律师个人品行的指控。两个月后,该律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一百万元。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自媒体对法律行业的关注度升温,律师尤其是“金牌律师”群体,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名誉侵权风险。
从公开裁判文书和行业报道中梳理,此类纠纷呈现两个高发场景。其一是当事人因案件败诉或结果不及预期,在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针对代理律师的贬损性言论。其二是同行或商业竞争对手通过匿名账号散布“勾结司法人员”“伪造证据”等不实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某律所主任代理一起标的额逾五亿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败诉方当事人在多个法律论坛发布帖文,称该律师“与一审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并附上经过剪辑的庭审录音片段。帖文被多家自媒体转载,部分直接使用“黑心律师”“司法掮客”等定性词汇。该律师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不满表达虽有一定事实基础,但“利益输送”“司法掮客”等表述已超出合理评价范畴,构成诽谤。最终判决被告删除帖文、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这个数额在同类案件中并不算高,却清晰划出一条边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批评可以尖锐,但不能捏造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借贷领域正成为此类名誉侵权的高发区。原因在于,民间借贷案件天然具有当事人情绪对立激烈、证据链条复杂、败诉方容易将法律风险归咎于律师代理不力等特点。当案件标的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败诉方往往将对借款人的愤怒部分转移至对方代理律师身上。部分自媒体为追求流量,刻意放大“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叙事,使用“套路贷帮凶”“虚假诉讼操盘手”等标签化表述。这类言论一旦脱离具体案件事实,上升到对律师人格和职业操守的攻击,即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言论是否基本真实、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对律师而言,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公众批评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尤其是针对其代理案件中的程序性行为、收费标准、庭审表现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方面。但容忍义务不等于放弃权利。当批评演变为对律师个人品行的无端指控,或捏造其与司法人员的不正当关系,法律必须提供救济。

对律师群体而言,这起百万索赔案带来的启示是多层面的。日常执业中应注重留痕,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风险告知书、收费凭证等文件,在遭遇不实指控时是最有力的反驳证据。面对网络侵权,及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选择诉讼维权时,可优先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结合侵权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因过高索赔被法院调减而削弱裁判的说服力。
更宏观地看,律师名誉权保护的强化,并非要压制公众对法律行业的监督。恰恰相反,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既需要律师敢于接受批评,也需要法律为恶意诽谤划定清晰禁区。当批评基于事实,哪怕言辞激烈也受保护;当指控脱离事实,哪怕包装成“维权”也须担责。这条边界的确立,保护的不仅是律师个体的职业声誉,更是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信任基础。毕竟,一个连代理律师都可能被随意污名化的环境,最终受损的是每一个寻求法律帮助的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