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来自某头部律所的内部吐槽,近期在社交平台悄然流传。某非诉团队合伙人临时受命,替补出庭一起标的额逾三亿元的股权回购纠纷。庭审结束后,对方代理律师在朋友圈写道:“全程照本宣科,质证环节几乎放弃抵抗,像在念一份尽调报告。”这条动态虽很快删除,却揭开了一个长期存在却鲜少被公开讨论的话题:当非诉律师走进法庭,他们的庭审态度为何常给人“不够投入”甚至“敷衍”的印象?
问题的答案,远比表面观感复杂。
去年,华东地区某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恰好提供了一个观察样本。该案中,一家知名私募基金作为原告,主张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因通知程序瑕疵而无效。原告代理人是资本市场领域深耕十余年的非诉律师,曾主导过数十个并购项目。庭审中,这位律师并未像诉讼律师那样围绕程序瑕疵展开密集的举证质证,而是将大量时间用于向法庭说明交易背景、商业逻辑以及决议背后的谈判过程。对方诉讼律师多次打断,认为其陈述“与争议焦点无关”。
判决结果出乎意料。法院最终认定,尽管通知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结合交易的整体安排、各方的知情程度以及决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该瑕疵并未对股东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决议有效。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判断公司决议效力,不能脱离公司治理的整体语境和交易的实际履行状态。”这一裁判逻辑,恰恰呼应了非诉律师在庭审中着力呈现的商业全貌。
该案后来被收录进某省级高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也被多家律所引用。但鲜有人注意到,这位非诉律师在庭后向团队复盘时说了一句话:“我打的不是证据突袭,我打的是交易结构。”
这或许解释了非诉律师庭审风格的深层逻辑。非诉律师的日常工作是设计交易、起草协议、评估风险、促成交割,他们的思维是建构性的,而非对抗性的。在法庭上,他们习惯将争议置于交易全局中审视,倾向于用商业合理性去解释法律形式。这种“以建代攻”的策略,在法官具备商事审判经验时往往效果显著,但在习惯于要件式审判的法官面前,则可能显得“重点不明”。当事人和旁听者若以诉讼律师的对抗激烈程度为标准,自然容易得出“态度不好”的结论。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评价体系的错位。诉讼律师的价值在庭审中即时兑现,交叉询问的锋芒、质证意见的精准、辩论环节的感染力,都构成可被直观感知的“努力”。而非诉律师的核心能力——尽职调查的细密、协议条款的周延、交割条件的严密——在法庭上很难获得同等程度的展示空间。当他们将一份百页尽调报告浓缩成十分钟陈述时,外行看到的是“单薄”,内行看到的却是“取舍有度”。
当然,这并非为非诉律师在庭审中的消极表现开脱。确有部分非诉律师出庭时准备不足,对诉讼程序生疏,质证意见流于形式,甚至对法官的询问反应迟钝。这种“态度不好”是真实的,根源在于律所内部专业分工的壁垒,以及部分非诉律师对诉讼技能的轻视。但若将这种个别现象扩大为对整个群体的判断,则失之偏颇。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争议解决领域正在发生的融合趋势。越来越多的重大商事纠纷,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交易思维与诉讼技能。在上述股权回购案中,若非诉律师对赌协议的履行细节烂熟于心,若非诉律师能精准指出回购触发条件与交割前提的对应关系,案件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反过来,诉讼律师若不懂交易结构,也容易陷入“为争而争”的被动局面。
对当事人而言,评判律师庭审表现的标准,不应是“像不像诉讼律师”,而应是“是否有效维护了权益”。对律师同行而言,与其纠结于庭审风格的差异,不如思考如何打破专业壁垒,在各自短板处主动补位。对行业管理者而言,律所内部建立非诉与诉讼团队的常态化协作机制,或许比争论“谁更会打官司”更有意义。
回到最初那条被删除的吐槽。它反映的不仅是个别律师的庭审表现,更是法律服务市场专业化分工后必然出现的认知摩擦。非诉律师不必在法庭上模仿诉讼律师的凌厉,但应当学会用诉讼律师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楚非诉律师看到的交易全貌。诉讼律师也不必以对抗强度为唯一标尺,而应尊重不同专业背景带来的视角差异。
法庭从来不是单一风格的竞技场,而是不同法律思维共同服务于公正裁判的场所。态度好坏,终究要以专业贡献为尺度,而非以姿态激烈程度为标尺。当一位非诉律师能在庭上清晰揭示一笔复杂交易的真实意思,并因此呢帮助法官作出更符合商业实质的裁判时,他的态度,已经足够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