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逾三千万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将“代持股权”这一高净值人群常用的资产安排推至聚光灯下呢。北京市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因涉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身份、多家公司股权代持以及跨境资产配置,在业内引发持续讨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案件当事人男方为国内一家中型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为公司并购与资本市场。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男方职业特殊性,其收入结构复杂,除律所工资、奖金外,还通过多层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三家科技公司股权,并以其母亲名义代持一家医疗器械公司15%的股份。一审中,女方主张分割上述全部股权及收益,男方则辩称代持部分属于母亲财产,且部分股权系婚前财产转化,不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三处:其一,男方母亲名下15%股权的实际权属认定;其二,律所合伙人分红及递延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三,婚后通过持股平台获得的股权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某律所代理女方一方,在诉讼策略上并未直接攻击代持协议的效力,而是从资金流水入手,调取了男方母亲账户近十年的银行记录,发现所谓“出资款”实为男方从律所分红账户分批转入,且母亲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亦未出席过股东会。这一证据链的构建,直接动摇了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基础。
一审法院认为,代持协议虽形式上存在,但资金来源于男方婚后收入,且母亲仅为名义持有人,实际权益应归属男方,故将15%股权对应的价值纳入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认定律所合伙人身份所附带的预期收益具有人身依附性,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不纳入分割,但已发放部分中的70%属于婚后劳动所得,应予分割。股权增值部分则以结婚时点为基准,扣除婚前对应价值后按比例分割。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核心结论,仅在增值计算方法上作了微调,将持股平台的管理成本予以扣除,最终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约一千八百万元。
此案之所以值得深入剖析,并非仅仅因为金额巨大,更在于它揭示了法律实务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命题:专业法律人士在处理自身财产问题时,同样可能陷入“知法用法”的误区。男方作为资深并购律师,对股权代持、持股平台、递延支付等工具了如指掌,却在婚姻财产安排上留下了资金路径不清、代持协议缺乏对价证明等致命漏洞。这恰恰说明,婚姻家事领域的财产规划,其逻辑与商事交易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更强调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合规。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婚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明确列为共同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规定了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穿透代持协议的形式外观,依据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这一事实,认定了实际权属。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公报案例中体现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脉相承。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此案提示了一个关键风险点:任何代持安排若缺乏独立的资金来源证明和真实的商业对价,在离婚、继承或债务纠纷中都可能被击穿。
更进一步,律所合伙人的收入结构具有高度特殊性。分红、递延奖金、退休金计划往往与合伙人身份绑定,带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发放但尚未支配的奖金,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预期收益,则倾向于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这一区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保护配偶财产权与维护职业身份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但平衡点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灵活用工和股权激励的普及,未来裁判规则可能进一步细化。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本案的启示在于:财产安排应当尽早、透明、有据。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并非不信任的象征,而是对双方权益的理性保障。若选择代持,则需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和意思表示记录,避免混同。对于律师、投行人士等收入结构复杂的群体,更应警惕职业工具在家庭场景中的“水土不服”。法律技术可以设计精巧的交易架构,却无法替代婚姻关系中的诚信与透明。当感情走向终点,真正决定财产分割走向的,往往不是谁更懂法,而是谁更尊重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