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常被视作律师业务的“硬骨头”——原告胜诉率低、地方干预多、审理周期长,让不少诉讼律师望而却步啦。但近三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修订成果持续释放、最高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改革深入推进,一批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正在改写行政诉讼的实务逻辑。诉讼律师究竟该如何打开行政诉讼的局面,本文结合一起真实代理案例展开分析。
从“告不动”到“告得赢”:一起行政许可撤销案的代理复盘
2023年,华东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参与某市政务云平台建设项目招标,以综合评分第一中标。但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三天,市财政局以“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作出撤销中标结果的行政决定,直接导致A公司近八千万元的合同落空。A公司找到我们时,距起诉期限仅剩二十天。
这起案件的第一个难点在于:撤销中标结果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主导的招投标活动长期处于“公法遁入私法”的模糊地带,不少法院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进而排除行政诉讼救济。我们调取了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现财政局对招投标活动享有法定监督职权,其撤销决定载明了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这恰恰是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抓住这一点,我们在起诉状中直接锁定“行政决定”属性,为立案扫清了第一道障碍。
第二个难点在于原告资格。A公司是中标人,但合同尚未签订,其权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我们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行申某案中的裁判要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关系,中标人享有信赖利益,具备原告资格。这份裁定的逻辑成为我们论证的基石。
庭审中,被告财政局主张撤销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对某项资质认定存在重大误解”,但我们在举证质证阶段发现,所谓“误解”源于另一家投标人B公司在中标结果公示后的投诉,而B公司的投诉材料中多处引用尚未公开的评审细节。我们当即申请法院调取评审现场录音和投诉受理台账,最终证实:财政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A公司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财政局的行政决定,责令其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这份判决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商业机会,更明确了两个实务规则:其一,行政机关在招投标监管中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其二,即便实体上可能存在瑕疵,未履行正当程序的撤销决定同样违法。该案后来被省高院收录为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实务突破点在哪里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行政诉讼的三个关键趋势。第一,原告资格的门槛在实质化降低。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从“利害关系”的实质判断出发,而非机械套用“相对人”标准。竞争权人、相邻权人、消费者等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正在得到承认。第二,正当程序审查成为独立且高效的胜诉路径。许多行政诉讼中,实体问题盘根错节,但程序瑕疵往往一目了然。律师若能精准锁定“未告知、未听取、未说明理由”等程序违法点,常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请求日益受到重视。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同步请求审查市财政局制定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中关于“撤销决定可不经听证”的条款,虽然法院未直接否定该条款效力,但在裁判说理中明确其“与上位法正当程序要求不符”,实质上推动了规范性文件的修改。
对诉讼律师而言,代理行政诉讼需要完成三重思维转换。从“死磕实体”转向“程序与实体并重”,从“单打独斗”转向“借力典型案例和司法政策”,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塑造裁判规则”。行政诉讼的棋盘上,律师不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更可以成为法治细节的推动者。

行政诉讼的春天并非自动到来,它需要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扎实代理去争取。当更多律师愿意沉下心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当更多法院敢于用判决确认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行政诉讼才能真正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既是诉讼律师的专业机遇,也是法治建设的微观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