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长期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压地带。他们代理的案件往往牵涉多方利益,稍有不慎便可能遭遇名誉攻击。而当这种攻击从虚拟空间延伸到现实办公场所,法律如何界定边界,值得深入探讨。
某省会城市一家专注征地业务的律所,曾代理过一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案件。委托人因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律所指派两名律师承办。案件审理期间,败诉一方的关联公司开始在该律所办公楼下长期驻留,悬挂带有贬损文字的横幅,并向过往行人散发传单,声称该律所“勾结官员、操纵诉讼”。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导致律所正常接待工作受阻,多名潜在客户明确表示因看到横幅而放弃委托。
律所随后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的行为,已超出正常表达诉求的范畴,构成对律所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在办公场所周边以持续滋扰方式贬损他人商誉,即使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词汇,仍可能因行为方式的持续性、公开性和针对性构成侵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两个层面。其一,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标准是否应当有所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更多体现为商誉,其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交易机会丧失、客户流失、行业评价降低等。司法实践中,对法人名誉侵权的认定,往往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公开传播性、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后果。本案中,横幅和传单的公开性、持续性足以满足这一要件。
其二,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如何划定。被告抗辩称其行为属于对律师代理行为的监督和批评,应受言论自由保护。但法院指出,监督批评应当基于事实,且方式应当适当。在他人办公场所长期驻留、以贬损性语言吸引公众注意,已超出合理评论的范畴,构成权利滥用。这一认定对征地律师群体具有特殊意义:他们代理的案件天然具有对抗性,若允许败诉方以“监督”为名行侵权之实,律师的职业安全和执业尊严将无从保障。
从行业启示来看,本案至少提供了三点实务参考。第一,律所应当重视办公场所的物理边界管理。对于持续性、公开性的名誉侵害行为,及时通过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第二,法人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虽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维权合理开支、商誉修复成本等也可纳入主张范围。第三,律师行业协会可考虑建立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援助机制,降低个体律所的维权成本。
更深一层看,征地律师的名誉困境,折射的是整个行业在矛盾化解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他们既是委托人权益的维护者,也是法治秩序的参与者。当他们的办公环境被侵扰、职业声誉被贬损,受损的不仅是个体律所的利益,更是公众对法律救济渠道的信任。司法对这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质上是在维护一个基本逻辑:对法律服务的争议,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非通过法外手段施压。
征地律师的办公场所,不应成为利益博弈的延伸战场。名誉权的司法保护,既是对个体权利的救济,也是对法治底线的坚守。当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都能在安全、受尊重的环境中执业,法治的根基才能更加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