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华东地区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当事人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于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张律师依规前往会见,却在第三次会见时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串供”为由立案调查。案件最终虽以不起诉结案,但张律师被羁押37天,职业生涯几乎中断。这起在律师圈内引发广泛讨论的案例,暴露出律师会见中那些不易察觉却足以致命的执业陷阱。
会见权的边界在哪里
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制度的基石,但其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问题在于,“帮助串供”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极为模糊。
上述案例中,张律师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其在会见时向当事人转述了家属的一句“外面的人都会处理好,你安心配合”。侦查机关认为这句话暗示当事人“不要乱说”,构成串供。而张律师辩称,这仅是家属对当事人的安慰性转述,并无串供的主观故意。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37天的羁押已足以让一位执业二十年的律师身心俱疲。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律师会见时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可能被监听、被记录、被解读。而“串供”的认定,往往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证据。
三类高危陷阱需警惕

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与行业观察,律师会见中的法律陷阱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
其一是“转述陷阱”。家属往往希望律师传递各种信息,从生活叮嘱到案情暗示。律师若不加甄别地转述,极易踩线。2024年西部某省一起案件中,律师因转述家属“银行卡密码已告知”被认定为帮助转移资产,虽最终未被追诉,但律所被处以停业整顿。
其二是“文件陷阱”。部分律师为核实证据,将案卷材料或同案犯供述带入会见室让当事人辨认。这一行为在多数司法机关看来已构成“泄露案情”,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2023年华南某市一起走私案件中,辩护律师因将一份银行流水交给当事人辨认,被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
其三是“通讯陷阱”。少数律师在会见时违规将手机交给当事人使用,或允许当事人使用律师手机与外界通话。这类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犯罪。2022年中部某省一起涉黑案件中,两名律师因多次将手机提供给当事人使用,最终被以帮助串供罪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困境与执业智慧
这些陷阱的根源,在于会见制度设计中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嘛,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以构建辩护策略;从另一方面说嘛,侦查机关对“串供”的警惕又要求会见高度克制。这种张力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尤为突出。
从实务角度,律师应当建立“会见隔离”意识。所谓隔离,是指将会见严格限定在法律咨询与辩护策略讨论范围内,对家属转述、案情核实、文件传递等敏感事项保持高度警觉。具体而言,会见前应与家属明确沟通边界,拒绝任何可能涉及证据或串供的转述请求;会见中应避免使用暗示性语言,对当事人提出的“外面情况如何”等问题应谨慎回应;会见后应完整记录会见,以备核查。
同时,律所层面应建立会见风险评估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建议由两名律师共同会见,互相监督、互相见证。会见笔录应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谈话要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保护律师执业安全的关键证据。
行业启示与制度展望
张律师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律师因会见被追诉的案例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侦查机关对辩护活动的警惕,也暴露出会见制度在操作层面的模糊地带。从制度层面,应当明确“帮助串供”的认定标准,区分正常的辩护沟通与恶意的串供帮助。同时,应保障律师会见时的不被监听权,避免将会见作为追诉律师的依据。
从行业层面,律协应加强对会见风险的培训与指引,建立律师执业安全预警机制。对于因会见被追诉的律师,律协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与道义支持。从律师个体层面,则需要认识到:会见不是简单的“传话”,而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活动。每一次会见,都是对律师法律素养与职业判断的考验。
辩护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律师执业安全的保障。只有当律师不再因会见而恐惧,辩护权才能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这不仅是律师群体的职业诉求,更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