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专注高端商事诉讼的律所,因前客户在社交平台发布一篇千字“避雷帖”而将其诉至法院。帖子称该律所“收钱不办事”“专业能力存疑”,并附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律所主张帖子失实、使用贬损性言辞,导致多名潜在客户取消咨询,遂以名誉权侵权为由索赔百万。被告则抗辩称其陈述基于亲身经历,属于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合理评价,不构成侵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律师线上获客

一家专注高端商事诉讼的律所,因前客户在社交平台发布一篇千字“避雷帖”而将其诉至法院啊。帖子称该律所“收钱不办事”“专业能力存疑”,并附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律所主张帖子失实、使用贬损性言辞,导致多名潜在客户取消咨询,遂以名誉权侵权为由索赔百万。被告则抗辩称其陈述基于亲身经历,属于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合理评价,不构成侵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律师线上获客渠道的拓展,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从传统的合同争议延伸至网络空间的名誉权战场。从知乎问答中的“某某律师不靠谱”,到小红书上的“律所避坑指南”,再到微博上的点名指责,律师和律所的名誉权维权案件呈现上升态势。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聚焦于:网络言论何时从“合理评价”滑向“名誉侵权”?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其名誉权保护是否应与普通公众有所区别?


本文以一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改编的真实案件为分析样本,结合2023年至2025年间多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梳理在线律师名誉侵权案件的办案流程与实务要点。


案件发生在2023年。某科技公司因一起标的额逾八千万元的股权回购纠纷,委托某知名律所上海分所代理仲裁。仲裁庭最终裁决支持了科技公司大部分请求,但科技公司认为律所在财产保全环节存在疏漏,导致裁决执行阶段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幅缩水。双方就代理费减免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遂在多个法律人聚集的微信群及个人朋友圈发布长文,为“某律所天价代理费背后的真相”,文中使用了“敷衍塞责”“专业判断失误”等表述,并公开了代理合同部分条款及与承办律师的微信对话截屏。


律所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李某,要求删除帖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二百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言论虽部分失实,但其作为委托人,对法律服务过程享有合理评价的权利,帖子主要系对服务过程的描述,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不构成侵权。律所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认定李某在公开平台使用“敷衍塞责”等贬损性定性评价,且选择性截取聊天记录导致公众误解,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删除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律所维权合理支出及商誉损失共计十五万元。


网络差评的边界: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对律师线上执业的风险提示

此案二审判决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三个裁判规则。


第一,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审查标准。法院指出,事实陈述需审查真实性与基本属实原则,而意见表达则需判断是否基于一定事实基础、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李某文中“专业判断失误”若指具体保全时机的选择,尚属意见表达范畴;但“敷衍塞责”已构成对律师职业操守的否定性定性,且其选择性截取聊天记录的行为,使受众对完整事实产生误认,该当侵权。


第二,委托人身份不构成名誉侵权的豁免理由。二审法院明确,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批评权并非没有边界,网络空间的公开评价一旦超出必要范围,对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当贬损,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观点在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律师诉前客户名誉权案中得到呼应,该案判决同样强调,委托人的评价权应限于“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的范畴。


第三,商誉损失赔偿的认定路径。本案中,律所提交了帖子发布后三周内五个潜在客户取消委托的邮件记录及公证保全的阅读量数据,法院据此酌定赔偿数额。这提示律师在发现侵权言论后,应及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并注意留存因此呢产生的业务流失证据链。


从办案流程角度,在线律师名誉侵权案件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发现侵权言论后的证据固定,包括对网页、朋友圈、微信群聊记录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保全;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或屏蔽链接,此步骤既是止损措施,也是后续主张平台连带责任的前提;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律师函的送达回执在诉讼中可作为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证据;提起诉讼,管辖法院通常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亦可作为管辖连接点;庭审中重点围绕言论性质、传播范围、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展开举证质证。


对律师和律所而言,此案带来的实务启示在于:一方面嘛,应规范服务过程中的沟通留痕,代理合同、工作记录、风险提示函等文件既是执业合规的要求,也是名誉权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从另一方面说嘛,面对网络负面评价,应区分情形采取应对策略,对于基于真实经历的客观批评,可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避免因诉讼引发二次传播;对于恶意捏造、使用侮辱性言辞的言论,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判例确立边界。


网络空间的评价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始终是一个动态校准的过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既要以专业服务赢得当事人信任,也要学会在数字时代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的职业声誉。而委托人在表达不满时,亦应意识到,批评的权利止于事实与人格尊严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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