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盖着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函,指向的是一家只有三名员工的初创企业。函件声称该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了某图库的图片,要求赔偿三万元。企业主翻遍官网和公众号,终于在一篇两年前的行业资讯中找到了那张配图——一张再普通但是的办公场景照片。他不敢应诉,选择私了。他不知道的是,发函的律所与图库之间,存在一份按赔偿金额分成的“批量维权”协议。这不是个案,而是一条正在被规模化复制的灰色产业链。
过去三年,版权维权领域出现了一种值得警惕的异化现象:部分律所从“权利守护者”滑向“诉讼商人”,将版权保护异化为流水线式的牟利工具。劳动律师因其常年处理劳资纠纷、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漏洞,反而成为这类骗局中被高频利用的“专业背书”。当企业收到一份来自“劳动法律师”的版权侵权警告时,往往因对法律程序的陌生而选择妥协,这恰恰落入了精心设计的圈套。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撕开了这条产业链的一角。原告是一家注册在某三线城市的信息科技公司,名下登记了四百余张所谓“原创摄影作品”,绝大多数是在电商平台以每张几十元的价格购入的素材。该公司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全省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批量发送侵权警告函,索赔金额从五千元到五万元不等。被诉对象中,有一家经营了十二年的社区餐饮店,因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公司名下的一张菜品摆盘照片,被索赔两万元。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庭审阶段。餐饮店委托的律师发现,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且原始图片的拍摄参数、底片文件均无法提供。更关键的是,原告与律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按实际获赔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提成。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通过作品登记获取形式上的“权利外观”,进而批量发函索赔的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处以罚款。二审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的价值,在于它戳破了一个被刻意模糊的法律假象:作品登记证书不等于著作权归属的终局证明。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署名推定规则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但批量维权模式下,发函方赌的是被诉方不会应诉、不敢应诉。大部分小微企业主收到律师函后的第一反应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几千元的“和解费”相较于诉讼成本,似乎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这种心理被精准计算,成为产业链的利润来源。
从法律定性上看,此类行为可能触及多重红线。其一,若明知不享有著作权而捏造权属证据发函索赔,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其二,律师明知委托人无权属依据仍代理批量索赔,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不得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和“不得进行虚假诉讼”的规定。其三,以风险代理模式驱动批量发函,将律师费与索赔金额直接挂钩,容易诱发律师突破职业伦理底线。2025年,某市律师协会就曾对一家参与批量版权维权的律所作出公开谴责,认定其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对于企业法务和经营者而言,识别这类骗局需要建立三道防线。第一,收到版权侵权警告后,第一点核查对方的权属证据链是否完整,包括原始底片、拍摄时间戳、公开发表记录等,而非仅凭一张作品登记证书就自乱阵脚。第二,审视发函主体是否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若律所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按比例分成的风险代理协议,其维权动机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第三,对于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费标准、且拒绝协商的,应果断选择应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权利边界。实践中,大量批量维权案件在被告积极应诉后,原告因证据不足而主动撤诉。
版权保护的初衷,是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当维权行为异化为对小微企业的精准“围猎”,当律师函变成敛财工具,受损的不仅是几个经营者的利益,更是整个版权保护制度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典型案例亮明了态度,律师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也在收紧。对于真正需要维权的权利人而言,摒弃“以诉代谈”的短视策略,回归个案维权的专业本分,才是长久之计。而对于那些仍在灰色地带游走的“诉讼商人”,这起案例是一次清晰的警示: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创作,不是精心包装的诉讼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