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在社交媒体上点评时事,在行业交流中臧否人物,本是职业常态呗。但是,当专业评价与个人声誉发生碰撞,一句措辞不当的评论、一篇基于片面信息的“爆料”,都可能将律师自身推上被告席。近三年来,律师因公开发表言论被诉名誉侵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既有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反向维权”,也有同行之间的“口水战”升级。如何在履行律师职责与尊重他人名誉权之间划定清晰边界,已成为执业律师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为行业提供了重要参照。该案原告为一家中型律所的创始合伙人,被告则是同城另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双方因一起商业诉讼的代理策略产生分歧,被告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及多个律师微信群中发布长文,称原告“伪造证据”“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并使用了“律界败类”等激烈措辞。文章发布后迅速在法律圈传播,原告随即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文章虽涉及对原告执业行为的批评,但其中“伪造证据”“利益输送”等核心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在发布前未向原告或相关司法机关核实,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律界败类”等表述已超出正当评论范畴,具有明显侮辱性质。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及微信群中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进一步阐明:律师对同行执业行为的批评,若涉及违法违纪指控,应当向律师协会或司法机关实名反映,而非通过自媒体进行“舆论审判”;即使批评部分属实,使用侮辱性言辞仍可能独立构成侵权。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舆论监督设定了免责空间: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正是“舆论监督”与“公共利益”,但法院并未采纳。原因在于,律师之间的业务分歧及个人评价,通常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即便涉及行业治理,也应当遵循行业自律程序,而非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以“监督”之名行贬损之实。
对执业律师而言,此案至少带来三点实务警示。其一,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律师公众号、朋友圈、行业群组的发言同样受名誉权约束。部分律师习惯将法庭上的对抗性语言延伸至庭外,甚至以“专业打假”为名公开指控同行,这种策略极易越界。其二,批评与侮辱的界限在于“就事论事”还是“人身攻击”。即便有初步证据表明同行存在违规行为,也应通过律协投诉、司法建议等正式渠道反映,公开使用“败类”“黑律师”等标签化词汇,几乎必然被认定为侮辱。其三,核实义务不因“听说”或“业内传闻”而免除。被告在庭审中曾辩称其信息来源为“多位同行证实”,但法院认为,涉及同行重大职业操守的指控,应当向权威机构求证,而非依赖未经核实的转述。
从行业生态看,名誉侵权纠纷的增多,折射出律师行业竞争加剧与社交媒体放大效应叠加下的新型风险。一方面嘛,律师通过自媒体打造个人品牌已成常态,但部分为博取流量,刻意制造对立、渲染“黑幕”,将专业讨论异化为情绪输出;从另一方面说嘛,青年律师在面临资深律师的公开批评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诉讼虽能恢复名誉,但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所以,律所内部建立言论合规指引、律协加强执业纪律培训,已显得尤为迫切。
名誉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资产,但维护名誉的方式不应以侵害他人名誉权为代价。在表达自由与人格尊严之间,法律划出的红线清晰而具体:事实有据、措辞理性、渠道正当、目的善意。对于以“维护正义”为使命的律师群体而言,尊重他人的名誉权,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最基础的践行。当每一位律师都能在发言前多一分审慎、在批评时多一分克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信与尊严,才不至于在内耗中消磨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