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天,一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在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某知名律所主任律师代理的科技公司客户,因一份外包服务合同中“工伤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的条款,被法院认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最终承担了逾百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这个判决在法律圈内引发了一轮关于“合同审查能否真正隔离工伤风险”的讨论,也让越来越多的主任律师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手中那份看似标准的服务合同。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某互联网平台将部分地推业务外包给一家灵活用工服务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商应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因用工产生的一切工伤责任与平台无关。但是,当一名地推人员在推广活动中遭遇交通事故后,人社部门依然认定平台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平台方拿出合同抗辩,法院却认为:合同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的权利。平台在承担工伤责任后,可另行向服务商追偿,但无法据此拒绝工伤认定。判决一出,许多企业法务和主任律师猛然意识到,过往在合同中写的“工伤责任隔离”条款,在行政认定和司法审查层面,竟如此脆弱。
从法律逻辑上看,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在灵活用工、劳务外包、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穿透合同形式,回归到“用工管理事实”本身。上述案例中,平台虽未直接与地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其通过服务商对地推人员的工作时间、地点、进行了实质性管理,且地推人员从事的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些因素叠加,使得人社部门和法院倾向于认定平台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换句话讲,合同审查如果只看条款文字,而忽略用工管理的实质,就会形成一种危险的“合规幻觉”。
那么,主任律师在审查合同时,究竟应当如何构建真正有效的工伤风险防线?首要原则是,合同条款必须与用工管理事实相互印证,而非相互矛盾。如果合同中约定服务商独立承担用工责任,那么平台就应当在日常管理中避免直接对服务商人员进行考勤、排班、绩效奖惩等管理行为。一旦管理事实与合同约定背离,仲裁或诉讼中,裁判者几乎必然以事实管理关系为准。再讲,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商的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并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和追偿机制。但这只是事后救济,不能替代事前风险隔离。再次,对于无法完全隔离工伤风险的业务场景,主任律师应当建议客户通过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险)进行风险转移,并将保险凭证作为合同附件和付款前提。还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审查服务商的用工合规情况,保留其独立管理的证据,例如由其自行发放工资、自行安排培训、自行实施考核的记录,这些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将成为证明“非劳动关系”的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公报案例中进一步明确: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承包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裁判观点为主任律师在合同审查中设计追偿条款提供了更坚实的依据,但也同时提醒我们,追偿的成功率取决于承包单位的偿付能力和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如果服务商是小微企业或空壳公司,追偿条款很可能沦为“法律白条”。所以,主任律师在审查合同时,还应当对服务商的资信状况、社保缴纳记录、涉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第三方担保。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更深层的趋势:工伤认定审查正在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而合同作为形式要件的载体,其作用边界正在被重新划定。对于主任律师而言,审查合同不再仅仅是审核条款的合法性与完备性,更需要将合同放入用工管理的全流程中,评估其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则应当摒弃“一纸合同包打天下”的思维,建立起“合同+管理+保险”的三维合规体系。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趋势无疑是有利的,因为它意味着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变化,工伤保险的保障网都不会轻易被合同条款所击穿。
回到开篇的案例,那位主任律师在判决后对客户说了一句话:“合同是防线,但不是万能钥匙。真正的合规,是让合同里写的,和实际做的,保持同一套逻辑。”这句话或许可以作为所有法律从业者在处理工伤认定与合同审查关系时的一句箴言。在用工形态日益复杂的今天,只有尊重用工事实、敬畏法律实质,才能在风险来临时,让合同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