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过亿的融资性贸易纠纷,在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再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提审改判。案件的争议焦点看似简单——第三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但这一字之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向该第三方主张连带责任,以及保证期间是否已过。该案判决后,被多家法律媒体称为"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界分的标杆性裁判"。
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A公司作为买方,与B公司签订系列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大宗商品。同时,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关联方,在部分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盖章,但合同正文中并未出现"保证"字样,仅有一句"丙方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责任"。合同履行后期,B公司出现大面积违约,拖欠货款逾亿元。A公司遂将B公司及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C公司的盖章位置在"保证人"处,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担保。因为A公司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C公司的保证责任被免除。A公司面临近亿元债权无法向C公司追偿的困境。
金杜律师团队介入再审阶段后,没有拘泥于"保证人"栏这一形式要件,而是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出发,系统梳理了合同全文、缔约过程及履行行为。他们发现,C公司在合同磋商阶段曾以自己名义向A公司出具过一份《承诺函》,明确表示"本公司愿与B公司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且在合同履行中,C公司曾直接向A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A公司出具的收据上载明"收到C公司付货款"。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逻辑链:C公司的真实意思并非提供从属性保证,而是以自己名义独立加入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判断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的性质,不能仅凭合同文本中的"保证人"字样简单认定,而应结合承诺的具体措辞、缔约目的、履行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C公司的承诺措辞为"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且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其意思表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最终,最高院改判C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判决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明确了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区分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但实践中如何与保证担保区分,一直是困扰司法裁判的难题。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和保证期间保护;而债务加入中,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且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加入的担保效力显然更强。
从行业启示的角度看,这起案件给市场交易主体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债权人在接受第三方增信时,应当明确要求对方在合同中写明"债务加入"或"共同承担债务"等措辞,避免使用"保证"等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嘛,第三人在为他人债务提供增信时,也应当清晰认知自身法律地位——一旦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将面临与债务人同等的清偿责任,且无法主张保证期间抗辩。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在证据组织上不应局限于合同文本本身,而应注重收集缔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履行行为等外围证据,以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因债务加入认定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性贸易等领域,第三方增信安排频繁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公报案例中均强调,对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认定,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裁判导向,既是对民法典债务加入制度的准确适用,也有利于打击实践中以"保证"之名行"债务加入"之实、事后又试图以保证期间为由逃避责任的不诚信行为。
法律的精妙之处,往往藏于一字一词的界分之中。对市场主体而言,合同文本的每一个措辞都可能成为未来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对法律从业者而言,穿透文本形式、探求真实意思表示,既是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模糊地带,司法裁判正在用一个个具体案件,划出越来越清晰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