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婚姻家事律师圈内引发了持续讨论。案件原告是当地一位小有名气的婚姻律师,被告则是其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构成名誉侵权,但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两千元。这个结果看似“各打五十大板”,实则揭示了婚姻律师在自媒体时代面临的特殊执业风险——当律师将个案代理中的对抗情绪带入公共表达,名誉侵权的红线可能在不经意间被跨越。
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律师代理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指控男方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行为。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在多个平台发布视频和长文,称原告律师“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与法官有不正当往来”,并使用了“黑心律师”“法律流氓”等贬损性称谓。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部分言论超出了合理批评范畴,构成侮辱和诽谤,判令删除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维持原判,但将赔偿金额调低至两千元,理由是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有一定容忍义务。
这个判决结果传递出两层信号。其一,婚姻律师因其职业特性,在舆论场中天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婚姻家事案件往往涉及隐私、情感与伦理,当事人情绪激烈,律师若在庭外以“正义代言人”自居,通过自媒体披露案情、引导舆论,极易引发对方当事人的激烈反弹,进而演变为名誉权诉讼。其二,法院在界定言论性质时,倾向于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批评,若基于一定事实基础,即使言辞激烈,也可能被归入意见表达范畴而受到较低程度的保护;但若捏造具体事实,如“伪造证据”“与法官有不正当往来”,则构成诽谤。
得注意,此类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婚姻律师的“风险代理”模式与名誉侵权之间,存在一条隐性的因果链。在风险代理中,律师的收益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这促使部分律师采取更具进攻性的诉讼策略,包括在庭外制造舆论压力。当这种压力越过法律边界,对方当事人可能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此时,律师的身份从“代理人”变为“被告”,其此前的公开言论成为呈堂证供。这种角色反转,对律师的执业习惯和言论边界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行业启示看,婚姻律师在公共表达中至少应把握三条准则。第一,区分“代理策略”与“公共言论”。庭内的辩论意见受法律保护,但庭外的自媒体发声,若超出必要限度,可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二,避免对案件事实作断言性陈述。在判决生效前,律师无权对争议事实作出终局性判断,使用“伪造”“串通”等定性词汇,风险极高。第三,尊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将未决案件诉诸舆论,不仅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也可能被视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进而影响律师自身的职业评价。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赔偿金额的高低,而在于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行为边界:婚姻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但不能以牺牲对方合法权益为代价;可以在庭上激烈对抗,但不能在庭外以舆论审判替代司法裁判。名誉侵权风险代理的实质,是律师在追求胜诉结果时,必须对自身言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持清醒认知。法律赋予律师辩论豁免权,但从未赋予其舆论豁免权。当“正义代言”越过边界,律师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只在一念之间。对于婚姻律师而言,真正的专业主义,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更体现在法庭外的克制与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