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长期代理拆迁纠纷案件的律师,在处理当事人补偿安置事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执业行为"与"个人行为"边界的诉讼。这起案件历经两审,最终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其争议焦点对法律从业者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事故发生在2022年冬。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前往河北某县协调一起征收补偿谈判。返程途中,其乘坐的网约车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相撞,周律师颈椎受伤,住院治疗近两个月。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周律师向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以"周律师系职务行为、应由工伤保险途径解决"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周律师将保险公司及货车司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周律师虽系律师,但其出行目的是处理个人业务,并非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职务安排,不属于工伤保险覆盖的"工作原因"。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司机承担。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省高院作出关键性裁定。再审法院指出,律师承办案件的行为性质不能简单以"是否受事务所指派"为唯一标准。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安排办案行程、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属于执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周律师前往征收现场进行协调,系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必要环节,其在此过程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损害"。
再审裁定同时厘清了一个重要问题: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法院明确,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不得双重受偿。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以工伤保险为由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周律师有权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但需扣除已实际发生的重复项目。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公正,更在于为三类主体提供了实务指引。
对律师而言,承办案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固定证据证明出行目的与执业活动的关联性。行程单、委托合同、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目的地现场照片等,均可作为证明"执行工作任务"的关键材料。若事故发生在非办案途中,则需区分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或纯粹个人事务,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对保险公司而言,以"职务行为"抗辩侵权责任的做法并不当然成立。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核心,受害人的职业身份不影响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能在赔偿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而不能直接对抗受害人。
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应当完善律师外出办案的备案与安全保障机制。虽然律师执业具有较强自主性,但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出行安排、购买执业责任险或意外险,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折射出灵活用工背景下"工作原因"认定的司法趋势。法院不再机械拘泥于"单位指派"的形式要件,而是从工作实质出发,审查行为是否服务于职业目的、是否在合理时空范围内。这一裁判思路,对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同样具有参照意义。
拆迁律师的工作常需深入征收一线,与拆迁方、被拆迁人反复沟通,出行频繁、路途遥远,交通事故风险客观上高于其他法律业务。此案提醒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在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为自身安全留一份法律预案。毕竟,一份严谨的委托合同、一次及时的行程报备,可能在意外发生时为你的权益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