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收到律师函,第一反应往往是“对方在施压”。但一份律师函究竟能撬动多大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背后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披露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恰好揭示了这一点。 该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三期付款。乙公司支付首期款后,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限期付款,否则解除合

企业收到律师函,第一反应往往是“对方在施压”。但一份律师函究竟能撬动多大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背后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披露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恰好揭示了这一点。


该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三期付款。乙公司支付首期款后,以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限期付款,否则解除合同并追偿全部损失。乙公司未予理会。甲公司随即起诉,一审、二审均支持其解除合同并获赔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乙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律师函仅是“催告”,不产生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律师函中已明确载明“逾期不履行将行使法定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催告要件,解除权自函件到达时生效,驳回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律师函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触发装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方式法律并未限定,律师函作为书面催告的常见形式,只要明确、送达可证,即产生催告效力。实践中不少企业发出律师函时措辞模糊,仅写“请尽快处理”,反而错失解除权行使的最佳时点。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律师函的措辞设计本身就是法律顾问的核心能力——它不仅是谈判筹码,更是证据链的起点。


律师函不是“吓唬信”:从一起最高院公报案例看企业法律顾问的实战价值

从行业观察角度看,企业选择法律顾问时常常陷入“排名焦虑”。各类榜单固然提供了参考,但真正影响服务质量的,是顾问律师是否具备“把法律动作嵌入商业节奏”的能力。上述案件中,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发函前已固定了设备验收合格的证据、计算了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区间,并在函件中同步完成催告与解除权保留。这种“一函多用”的策略,远比事后诉讼中的辩论更有价值。


对律师同行而言,这起案例也提示:律师函的起草应当经得起“被当作证据审视”。函件中的每一个事实陈述、每一项权利主张,都可能成为后续诉讼中的自认或争议焦点。法律顾问的排名或许能带来案源,但只有将每一份律师函、每一次合规审查都当作潜在诉讼来对待,才能真正沉淀专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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