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由知名律所代理、涉及对赌协议与股权回购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合同起草中条款设计对裁判结果的实质影响,揭示律师在起草阶段嵌入风险分配机制、证据固化条款与可执行性安排的专业价值,为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提供实务参考呢。
一份合同的价值,往往不在签署时的握手寒暄,而在撕破脸时能否被法官或仲裁员直接援引。近三年法律圈关于“律师合同起草”的讨论,已从格式规范、条款齐全,转向一个更锋利的问题:起草时是否预埋了可裁判的请求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恰好将这一命题推至台前。

该案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增资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投资本金加年化10%收益”回购股权。协议由专业律师团队起草,条款详尽。但是,目标公司上市失败后,实际控制人拒绝回购,理由是协议中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表述为“公司未实现合格上市”,而上市失败系因证券监管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个人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将回购义务主体明确列为实际控制人个人,且触发条件未附加“因目标公司自身原因”等限定,政策变化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情形,判决实际控制人支付回购款及收益。实际控制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释规则:当条款文义清晰时,能否以商业环境变化为由否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协议系商事主体经反复磋商、由专业律师起草形成,条款体系完整,回购触发条件与义务主体约定明确。政策变化属于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而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协议未将政策变化列为免责事由,实际控制人以此抗辩,缺乏合同依据。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这一案例的裁判逻辑,对合同起草实务的启示远超个案。先说,条款的“沉默”即风险。起草律师若未将政策变动、监管审批失败等情形明确纳入或排除免责范围,法院通常不会替当事人补足商业判断。其次呢,义务主体的锁定至关重要。该案投资方之所以能穿透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关键在于协议将回购义务与目标公司责任作了清晰切割,避免了“公司回购”与“个人担保”的混同。再者,收益计算方式的可执行性被提前验证。“投资本金加年化10%收益”的表述,因计算基数、起算时点、支付期限均在协议中列明,执行阶段未产生歧义。
从行业视角看,这份合同的价值不在于篇幅,而在于每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节点都预设了答案。起草律师的真正功力,体现在将商业意图翻译为可被裁判机关直接适用的法律语言,并在当事人尚未发生分歧时,就完成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违约成本的量化。许多企业法务习惯于将合同起草视为文本工作,却忽略了它本质上是诉讼策略的前置。一份优秀的合同,应当让守约方在争议发生时,无需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即可获得明确救济。
值得关注的是,近三年律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合同起草质量直接影响仲裁胜诉率的趋势愈加明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类争议里,因条款约定不明导致请求权基础薄弱的案件占比持续上升。与之相对,由专业律师深度参与起草的协议,在仲裁庭对违约金调整、继续履行可行性、担保责任范围等事项的裁量上,往往获得更符合预期的结果。这说明,起草不再是交易的附属品,而是风险定价的核心环节。
对执业律师而言,合同起草业务的专业壁垒正在重构。过去比拼的是条款库的丰富程度,如今考验的是对裁判规则的预判能力。律师需要知道,当“乙方应积极配合”这样的表述进入诉讼,法官会如何认定配合义务的边界;当“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被写入免责条款,仲裁庭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这些判断,无法从模板中直接获得,只能来自对诉讼与仲裁实践的持续追踪。
回到开篇的案例,那份协议之所以经受住三级法院审查,并非因为条款多么复杂,而是因为起草者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都选择了“可裁判”的表达,拒绝了“原则上”“视情况”等模糊措辞。合同的终极使命,不是记录共识,而是在共识破裂时,提供一套无需重新谈判的解决方案。律师起草合同时落下的每一笔,都可能成为未来裁判文书中的判词。这份职业的重量,恰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