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以某省高院审结的一起创始合伙人法律咨询代理费纠纷案为切入,剖析了公司未能设立时,共同委托律所的法律服务费用在外部连带责任与内部按过错分担之间的裁判逻辑。文章指出,此类费用具有发起费用性质,司法实践倾向于在保护善意受托人利益的同时,依据过错程度在创始合伙人内部进行终局责任分配。文章进而为创业者及法务同行提出了在发起人协议中预设费用分摊与过错追责条款的实务建

自2023年以来,随着新经济周期下创业活动的深度调整,创始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在这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从“股权如何分”延伸至“散伙怎么算”,而其中最具象、也最容易引发二次冲突的,莫过于公司设立及运营初期,发起人为了厘清股权架构、规避法律风险所支付的法律咨询代理费,究竟该由谁承担。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费用分担问题,背后却交织着委托合同关系、公司发起人责任以及合伙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规则,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亦存在微妙差异。


笔者近期关注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因涉及“对赌式”股权设计失败后,创始合伙人之间就一笔高达八十万元的法律咨询代理费分摊问题对簿公堂,判决结果对同类纠纷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对当事人名称及部分细节作隐名化处理。


案情回溯至2023年初,张某与李某共同筹划设立一家专注新能源储能的科技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负责技术研发与团队组建,李某负责资本对接与政府关系,股权比例初步定为55%对45%。为确保股权架构的稳定及后续融资的合规性,两人共同委托了一家知名律所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包括:设计动态股权调整机制、起草创始股东协议、梳理知识产权归属、出具融资合规法律意见书等。律所与张某、李某共同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服务费总额为八十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三十万元,完成股权架构方案及股东协议定稿后支付三十万元,公司完成首轮融资后支付尾款二十万元。


合伙创业潮下的暗礁:一起创始合伙人法律咨询代理费纠纷的裁判逻辑

合同签订后,李某先行垫付了第一期三十万元。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就技术路径及估值预期产生严重分歧,合作基础迅速崩塌,公司最终未能设立。此时,律所已经完成了前两阶段的大部分工作,并多次催告付款。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垫付了首期款项,且张某作为主要过错方导致合作破裂,剩余五十万元理应由张某独自承担。张某则抗辩称,法律咨询服务是为设立公司这一共同目的而发生,属于合伙费用,双方应共同分担;且李某掌握财务大权,先行支付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合伙事务,不能转嫁风险。律所夹在中间,无奈之下将张某与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剩余服务费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委托方为张某与李某二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律所已实际提供了大量前期法律服务,张某与李某作为共同委托人,理应就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至于二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一审法院倾向于将这笔费用认定为合伙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张某与李某对剩余五十万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上诉至省高院后,二审的裁判视角发生了微妙而关键的转变。省高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法律服务合同虽为二人共同签订,但服务的核心受益人指向“拟设立的公司”,而非张、李个人。在因双方内部矛盾导致公司最终未能设立的情形下,这笔法律咨询代理费的性质,不应简单等同于个人合伙的日常经营债务。二审法院援引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发起人责任的相关法理精神,指出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由全体发起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具体到本案,张某在技术尽调中存在隐瞒关键专利诉讼风险的行为,对合作破裂负有主要责任;李某虽无主要过错,但其在财务管理及沟通机制上的僵化也加剧了矛盾。


最终,省高院作出改判:律所已完成的合法法律服务对应报酬五十万元,由张某承担其中的三十五万元,李某承担十五万元,二人对此不再互负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实际上将外部委托合同之债与内部发起人责任进行了切割。对律所而言,其合同相对方是张、李二人,二人仍需对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底线;但在张、李内部,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重新分配了终局责任,避免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机械连带。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创始合伙人法律咨询代理费的处理确立了三个层次的逻辑。第一层是合同外观主义,律所与谁签约,谁就是付款义务人,这是形式要件。第二层是费用性质识别,若费用系为设立公司或特定项目而支出,在公司未设立成功时,该费用属于发起费用,应依据发起人协议或过错原则进行分摊。第三层是实质公平矫正,司法不应鼓励“搭便车”行为,对于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合作目的落空所产生的沉没成本,过错方理应承担更重的经济后果。


对于创业者及法务同行而言,本案的警示价值远大于个案输赢。它提示我们,在创业热情高涨时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务必在委托事项中明确费用分摊机制。建议创始团队在《发起人协议》中增设专条,明确约定:若公司因故未能设立,为设立公司所支付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由发起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担;若一方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过错导致设立失败,该方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费用。同时,对于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在承接此类创始团队业务时,除了审查委托主体的偿付能力,更应在合同中预设“公司未能设立时的付款责任条款”,明确共同委托人的连带责任及内部追偿权,以防范因客户内部矛盾引发的收款风险。


创业的本质是资源整合与风险共担,法律咨询代理费虽金额有限,却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创始合伙人之间信任的成色与规则意识的底色。当合作破裂时,法律能做的是尽量公平地清算过去,而无法修复破碎的信任。唯有在蜜月期便将散伙的规则写清楚,才能让专业服务真正成为创业的助推器,而非散伙时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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